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368號
TCDM,108,簡,368,201904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陽彥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2209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改依通常程序判決管轄錯誤,移送本院審理,因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歐陽彥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歐陽彥彭琬淳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後因故分手,歐陽彥因 懷疑彭琬淳有破壞其與現交往女友感情之行為,因此心生不 滿,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位 於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 ○0 號居所內,利用網際 網路連結至附表所示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網 路留言板內,張貼如附表所示內容之文字辱罵彭琬淳,足以 貶損彭琬淳之人格、名譽。
二、案經彭琬淳告訴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後,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管 轄錯誤移送本院。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歐陽彥前於偵 查中即自白犯罪,雖本案原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該院改依通常程 序判決管轄錯誤並移送本院,惟經本院審酌告訴人並無意願 與告訴人進行調解,且本案情節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前 開規定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 點,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中自白不諱(見臺南地檢偵 卷第24頁反面、第34頁正反面),並有證人即告訴人彭琬淳 之指述可佐(見臺南地檢偵卷第8 頁正反面),且有如附表 所示留言板留言內容截圖在卷可參(見臺南地檢偵卷第10至 11、19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 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予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 雖係分別於附表所示臉書網頁之留言板中,分別張貼如附表 所示之內容以侮辱告訴人,然依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因為彭 琬淳先傳訊息來,但彭琬淳說沒有,而伊因為這訊息跟伊女 友起衝突,伊很生氣,當時還在誤會中,才會留言彭琬淳怎 麼還沒死等語(見臺南地檢偵卷第34頁正反面),足認被告 為附表編號1 、2 之留言,均是起因於認告訴人有破壞其與 現交往女友感情之行為之單一目的而發,且純就附表編號2 留言內容文義觀之,尚無從據此即令觀覽附表編號2 網頁之 用戶得以對於告訴人之人格、名譽產生貶損之印象,需與附 表編號1 所示留言內容合併觀察,始得知本案爭執原由與全 貌,此由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 「內容」欄中記 載「意即指依前次被告之留言內容,告訴人做了這些事,為 何還活著,讓見聞之人聯想到上開侮辱告訴人之留言」等語 亦可得悉,且被告所為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 基於同一之犯意接續為之,應以接續犯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 ,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為應予分論併罰,顯有 誤會。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懷疑告訴人破壞其 與交往中女友感情,竟不知思循正當途徑或以理性處理,反 為本案犯行,使告訴人之名譽、人格受損,並非可取,惟兼 衡被告犯後已知坦承犯行,然始終未能取得告訴人之諒解與 本案犯罪情節(包含留言涉嫌妨害名譽之內容、數量等), 且其前未曾因刑事案件遭判處罪刑及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稱良好,暨其碩士畢業、 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1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容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時間 │ 留言板 │ 留言內容 │
├──┼──────┼────────┼───────────┤
│ 1. │106 年11月間│臉書「東海政治系│「那個賤人」、「把她甩│
│ │某日 │第二家」之網頁 │了還他媽來破壞我跟我老│
│ │ │ │婆」、「要不要臉」、「│
│ │ │ │沒有爸爸的人就這麼做人│
│ │ │ │嗎?」 │
├──┼──────┼────────┼───────────┤
│ 2. │106 年11月28│臉書「東海大學國│「彭琬淳還沒死嗎」 │
│ │日 │標社」網頁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