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198號
TCDM,108,簡,198,201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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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世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
度偵字第1278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
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世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除補充被告在本院準備程序之自 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李世明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 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被告與自稱「張紹奇」之成年男子間 ,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予共同正犯。(二)爰審酌被告係成年人,卻因一時失慮,而出名登記為升駿公 司之負責人,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觸犯刑罰,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而造成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錯誤,惟念其犯 罪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兼衡酌其擔任名義負責人參與如 起訴書附表所示期間僅約一個月,復考量其單純出借名義並 不確知後續將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數量,綜合犯罪之動機、手 段、角色分工較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1、36、3 8、40、51、74、84條雖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另增訂 刑法第38條之1至第38條之3、第40條之2,且刪除第34、39 、45、46條、第40條之1,而刑法第38條之3復於105年6月22 日修正公布,並均自105年7月1日施行,然按諸前揭規定, 本案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規



定。
②次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規定:「犯罪所得,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被告因本件犯行而獲得6萬元之報酬 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明在卷,該6萬元係被 告犯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刑 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戚瑛瑛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2786號
被 告 李世明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世明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中簡 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4年2月1日執 行完畢出監。
二、李世明明知其無資力得以經營公司,或無專業能力得以擔任 公司負責人,亦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且其非無社會經驗之 人,而係有相當智識程度,可預見將其名義借予他人擔任公 司之登記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虛設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 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仍不違背其 本意,受真實年籍姓名不詳、自稱「張紹奇」之某成年男子 之邀,自105年3月25日起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街000 號8樓之4升駿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升駿公司)之登記負 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 計憑證之義務。李世明與「張紹奇」成年男子均明知統一發 票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不得為不實內容之填製, 且明知升駿公司於105年5月間並無銷貨給易余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易余公司)及鼎威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鼎威公司 )之事實,竟仍共同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填具不 實會計憑證之犯意,由「張紹奇」以升駿公司名義開立如附 表所示、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953萬8800元、稅額合 計47萬6940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8張,並交付易余公司及 鼎盛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並經易余公司及鼎盛公司持上 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 項稅額,李世明及「張紹奇」即共同以上開不正當方法,幫 助易余公司逃漏營業稅40萬6186元及幫助鼎盛公司逃漏營業 稅7萬754元,合計逃漏營業稅47萬694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



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公平及正確性。三、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李世明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年1月30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 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檢送之:升駿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 統一發票案情報告、升駿公司105年5月進銷項交易流程圖、 升駿公司105年5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升 駿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逐筆明細表、升駿公司開立 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逐筆明細表、升駿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 查詢作業列印、升駿公司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 報期別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申期 別申報)銷項去路明細、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專案申請 調檔查核清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發票影本、105年度綜合所得稅 BAN給付清單、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二、所犯法條:
(一)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 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 。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 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 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6條、第17條之規定自明 。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 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 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 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參照)。復按統一發票乃證 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 責人、主辦會計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 參照)。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同一申報期間內填製不實統一 發票之會計憑證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應為接 續行為,而僅論以一罪。
(二)核被告李世明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



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李世明與上開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張紹奇」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 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李世明係一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之商業 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於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戚瑛瑛
 
附表:升駿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 │發票期間(│交易對象名稱 │發票字軌 │銷售額(新 │ 稅額(新臺│
│ │年/月) │ │ │臺幣) │幣) │
│ │ │ │ │ │ │
├───┼─────┼────────┼─────┼─────┼─────┤
│1 │105/05 │易余實業有限公司│CD00000000│2,405,000 │120,250 │
├───┼─────┼────────┼─────┼─────┼─────┤
│2 │105/05 │易余實業有限公司│CD00000000│1,665,000 │83,250 │
├───┼─────┼────────┼─────┼─────┼─────┤
│3 │105/05 │易余實業有限公司│CD00000000│2,100,120 │105,006 │
├───┼─────┼────────┼─────┼─────┼─────┤
│4 │105/05 │易余實業有限公司│CD00000000│1,953,600 │97,680 │
├───┼─────┼────────┼─────┼─────┼─────┤
│ │ │小計 │ │8,123,720 │406,186 │
├───┼─────┼────────┼─────┼─────┼─────┤
│5 │105/05 │鼎威開發工程有限│CD00000000│ 372,500 │18,625 │
│ │ │公司 │ │ │ │
├───┼─────┼────────┼─────┼─────┼─────┤
│6 │105/05 │鼎威開發工程有限│CD00000000│297,880 │14,894 │
│ │ │公司 │ │ │ │
├───┼─────┼────────┼─────┼─────┼─────┤
│7 │105/05 │鼎威開發工程有限│CD00000000│401,500 │20,075 │
│ │ │公司 │ │ │ │




├───┼─────┼────────┼─────┼─────┼─────┤
│8 │105/05 │鼎威開發工程有限│CD00000000│343,200 │17,160 │
│ │ │公司 │ │ │ │
├───┼─────┼────────┼─────┼─────┼─────┤
│ │ │小計 │ │1,415,080 │70,754 │
├───┼─────┼────────┼─────┼─────┼─────┤
│ │ │合計 │ │9,538,800 │476,9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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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威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升駿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