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秘聲字,108年度,4號
TCDM,108,智秘聲,4,201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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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秘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晉
送達代收人 王仁君 律師
告訴代理人 王仁君 律師
      許珍珍 律師
      顏正豪 律師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Micron Technology,Inc.


法定代理人 Sanjay Mehrotra

送達代收人 王仁君 律師
告訴代理人 王仁君 律師
      張永宏 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田俊鵬


相 對 人
即 辯護人 曾信嘉 律師
相 對 人
即 辯護人 張竫榆 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翁士欽


相 對 人
即 辯護人 王永春 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鄭勇龍



相 對 人
即 辯護人 賴安國 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徐榮宏



相 對 人
即 辯護人 賈俊益 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志賓


相 對 人
即 辯護人 蔡譯智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
命令及限制閱覽訴訟資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就本院108 年度智訴字第2 號之刑事訴訟案件,對於如附表二內容欄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上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事項:
1.禁止附表一所示之人抄錄、影印、攝影或以任何其他方式 留存附表二「內容」欄所示資料。
2.附表一所示之人對於附表二「內容」欄所示資料,不得為 實施鈞院108 年度智訴字第2 號刑事訴訟外之目的而使用 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㈡聲請理由:
1.聲請人已聲請鈞院限制被告及被告辯護人就本案卷證資料 之檢閱、抄錄或攝影:
本案被告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法罪而為智慧財產刑事案件, 應適用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相關規定。依據 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 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 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另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第24條規定:「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 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 檢閱、抄錄或攝影。」聲請人已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聲 請鈞院限制被告及被告辯護人就本案卷證資料之檢閱、抄



錄或攝影。
2.謹請鈞院依法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或第三 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 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 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 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 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 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 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12條規定:「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以書狀記 載下列事項: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二、應受命令 保護之營業秘密。三、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事 實。」依據同法第30條之規定,鈞院審理同法第23條所定 之刑事案件(包含本案侵害營業秘密刑事第一審案件)時 ,亦準用上開秘密保持命令之相關規定。故本案鈞院得依 據前述規定,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3.本案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如附表一所示。 4.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保護資料:如附表二「內容」欄所示。 5.系爭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保護之資料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⑴營業秘密法第2 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 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 、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 涉及該類育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 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合理之保密措施 者。」秘密保持命令之目的乃為維護當事人或第三人之 營業秘密,避免他造當事人、其辯護人、輔助人等因訴 訟進行知悉營業秘密後,加以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 目的使用。徵諸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之立法理由 :「有關智慧財產之訴訟,其最須為保密之對象常即為 競爭同業之他造當事人,此時固得依上開規定不予准許 或限制其閱覽或開示,但他造事人之權利亦同受法律之 保障,不宜僅因訴訟資料屬於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 密,即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為兼顧上開互有衝突之 利益,爰於第一項明定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以防止營 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可知秘密保持 命令係為兼顧當事人營業秘密及他造當事人辯論防禦權 之特殊設計,於涉及竊取、洩漏及使用營業秘密之本件 ,尤具其重要性。




⑵附表二「內容」欄所示資料,核屬營業秘密法所規範之 營業秘密,其理由如附表二「理由」欄所示。
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2 項固規定:「前項規定 ,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 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 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本件 被告知悉及洩漏聲請人營業秘密之範圍,猶待鈞院判決 確認,聲請人主張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保護之資料,雖 有部分曾為本件被告非法取得及持有,惟被告或其辯護 人均不得再持有或使用,更遑論本件應受秘密保持命令 保護之資料甚至較被告受僱於聲請人公司時所可得接觸 之範圍為廣。為避免被告以行使防禦權之名,將聲請人 之營業秘密為訴訟目的外之使用,造成聲請人營業秘密 更進一步被侵害,本件應有透過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加以 保護之必要。
6.限制相對人開示對象及使用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保護之資料 之方式:如附表二「方式」欄所示。
㈢爰依法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如上。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1.當事 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 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2.為避 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 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 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 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 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第 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三、經查,相對人即被告田俊鵬翁士欽鄭勇龍徐榮宏、張 志賓等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由本院以108 年度智訴字第2 號審理在案,而如附表二所示 之訴訟資料,包含聲請人公司之生產計畫、產能資訊、製造 能力技術細節、投入/產出計畫等,其內容非一般涉及該類 資訊之人員所知,且攸關聲請人之生產而具有經濟價值,聲 請人亦已設有相關保密措施,於現階段可認確屬聲請人之營 業秘密等情,業經聲請人釋明如附表二理由欄所示;是以, 聲請人就上開訴訟資料聲請對相對人即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 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就如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資 料,僅能以目視閱覽並以筆記方式記錄重點,不得以抄錄、 攝影、影印或任何其他方式留存乙節;
㈠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又訴 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刑事訴 訟法第33條第1 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62 號解釋理由書:「 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 之權利,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 權(本院釋字第654 號解釋參照),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 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據此,刑事案件審理中,原則上 應使被告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 部內容」。又閱卷權之權利主體雖是被告,但行使權限則在 其辯護人,此乃就被告防禦權利與證據保全必要間,立法權 衡之結果,且案件一經起訴後,為求國家與被告實質上的平 等地位,閱卷權之行使範圍原則上及於所有卷證,不得限制 ;準此,實務上對於刑事訴訟法第33條文義,係採廣義解釋 ,是辯護人為達有效辯護之憑藉,並未限制證物之種類及性 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37號問題㈠研討結論參照)。是故,刑事被告得以獲知法 院據以審判的卷宗及證物的全部內容之卷證資訊獲知權,乃 係人民受到憲法訴訟權保障而應享有之充分防禦權,即閱卷 權屬於被告最為重要的辯護權利之一甚明。
㈡本件如附表二內容欄所示之訴訟資料,業經本院對如附表一 所示之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已如前述,為使被告及其等之 辯護人有效實施訴訟防禦權,俾能充分提出答辯,自應准許 其等閱覽該等訴訟資料;且如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資料非少, 倘僅准予目視或筆記重點之方式閱覽,不惟曠日廢時、容易 導致疏漏,且迫使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在資訊不足甚至徒 憑記憶之情形下進行答辯,遑論就該等資訊進行實際分析、 提出應對策略;何況,本院已考量訴訟進行之始,對於本案 所涉相關營業秘密之認定,從寬並採納聲請人所為「釋明」 之低度舉證強度,相對於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尚未就起訴 書所指犯行,究有無涉及營業秘密、有無該當違反營業秘密 法之構成要件行為等為具體攻防前,若給予極其嚴苛之閱卷 限制,顯然有違比例原則,有礙辯護權完整之行使。 ㈢本院審酌再三,立法者既已設置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本即 為調和訴訟雙方之權益,限制相關人等不得為實施本案訴訟 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已足防止該等營業秘密外洩之風險,倘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違反該命令,自有營業秘密法相關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規定 相繩;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確有不當限制被告防禦 權之行使,為無理由,應駁回其聲請。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第30條、第11條第1 項、第 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准許秘密保持命令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附表一:
┌──┬───┬─────┐
│編號│被 告│辯護人 │
├──┼───┼─────┤
│ 一 │田俊鵬曾信嘉律師
│ │ │張竫榆律師
├──┼───┼─────┤
│ 二 │翁士欽王永春律師
├──┼───┼─────┤
│ 三 │鄭永龍賴安國律師
├──┼───┼─────┤
│ 四 │徐榮宏賈俊益律師
├──┼───┼─────┤
│ 五 │張志賓蔡譯智律師
└──┴───┴─────┘
 
附表二:
┌──┬─────────────┬────────────────────┐
│編號│ 內 容 │ 理 由 │
├──┼─────────────┼────────────────────┤
│ 一 │⑴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內容涉及美國美光公司及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
│ │ 欄肆、㈠所載附表十一所示│有限公司之產能、生產設施之技術先進程度、│
│ │ 卷證。 │產品成熟度及競爭力等資訊,可用作預測美光│




│ │⑵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業已密封│公司現在及將來之收入及利潤。該等資料亦揭│
│ │ 卷證(如臺中地檢署106 年│露了告訴人公司的生產計畫、產能資訊、製造│
│ │ 度他字第1771號卷㈠、㈡彌│能力技術細節、投入/產出計畫等。另亦揭露│
│ │ 封資料卷、106 年度偵字76│了告訴人公司經過數十年研發所得出之半導體│
│ │ 32號卷㈠、㈡不公開卷、彌│先進製程及最佳化流程,介紹了詳細的設計與│
│ │ 封資料卷、106 年度偵字第│製程,涵蓋半導體廠內部運作及管理、廠區設│
│ │ 17244 號卷彌封資料部分、│計、機台設備選擇及量率、生產運作模式、乃│
│ │ 106 年度偵字第19666 號卷│至監控製程及評估廠區產能之工具及軟體、廠│
│ │ 彌封資料部分、106 年度偵│區設備選擇標準、生產線的設備位置安排等。│
│ │ 字第22759 號卷㈠、㈡、㈢│該等資料內容為告訴人公司所有之生產晶圓半│
│ │ 彌封資料卷、106 年度偵字│導體廠區之專屬資訊,並非公開資料,具有秘│
│ │ 第29640 號卷彌封資料部分│密性且具有高度經濟價值,並經聲請人公司採│
│ │ 、107 年度偵字第3819號卷│取合理保密措施保護該等資訊之機密性,如遭│
│ │ 彌封資料部分)。 │競爭對手獲得,競爭對手將可節省鉅額研發成│
│ │ │本,並大幅縮短建立先進記憶體廠所需之時間│
│ │ │,核屬營業秘密法所規範之營業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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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告證10至12、16、20、21、27│內容涉及美國美光公司及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
│ │、30、31 、34、35、37、38 │有限公司之產能、生產設施之技術先進程度、│
│ │、40、42至50。 │產品成熟度及競爭力等資訊,可用作預測美光│
│ │ │公司現在及將來之收入及利潤。該等資料亦揭│
│ │ │露了告訴人公司的生產計畫、產能資訊、製造│
│ │ │能力技術細節、投入/產出計畫等。另亦揭露│
│ │ │了告訴人公司經過數十年研發所得出之半導體│
│ │ │先進製程及最佳化流程,介紹了詳細的設計與│
│ │ │製程,涵蓋半導體廠內部運作及管理、廠區設│
│ │ │計、機台設備選擇及量率、生產運作模式、乃│
│ │ │至監控製程及評估廠區產能之工具及軟體、廠│
│ │ │區設備選擇標準、生產線的設備位置安排等。│
│ │ │該等資料內容為告訴人公司所有之生產晶圓半│
│ │ │導體廠區之專屬資訊,並非公開資料,具有秘│
│ │ │密性且具有高度經濟價值,並經聲請人公司採│
│ │ │取合理保密措施保護該等資訊之機密性,如遭│
│ │ │競爭對手獲得,競爭對手將可節省鉅額研發成│
│ │ │本,並大幅縮短建立先進記憶體廠所需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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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號卷㈡第4 至13頁。 │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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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臺中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22│內容揭露告訴人公司半導體廠內部機台設備選│
│ │759 號卷㈠第75至84、214 至│擇。 │
│ │215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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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號卷第41至50、78至82頁。│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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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臺中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22│內容揭露告訴人公司半導體廠內部機台設備選│
│ │759 號卷一第216 至219頁反 │擇。 │
│ │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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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