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秘聲字,108年度,2號
TCDM,108,智秘聲,2,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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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秘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林恩舟
告訴代理人 陳威如律師
      郭雨嵐律師
      謝祥揚律師
相 對 人 鄒博丞(原名:鄒永烽)




      翁宗震(原名:翁偉哲)



      謝炘穎


      朱威丞


      羅章浚


      張詠淳



      徐維隆



      高維亞
      李育錚律師
      王士豪律師
      朱應翔律師
      許哲嘉律師
      陳世杰律師
      黃國銘律師
      許譽鐘律師
      余明賢律師
      賴柏翰律師
      廖苡儂律師
      林宛菱律師
      洪舒萍律師
      朱家穎律師
      廖友吉律師
      陳思成律師
      江庭緯實習律師

      張永明專利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 年度智附民字第20號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鄒博丞、翁宗震、謝炘穎朱威丞羅章浚張詠淳徐維隆高維亞李育錚律師王士豪律師朱應翔律師許哲嘉律師陳世杰律師黃國銘律師許譽鐘律師余明賢律師賴柏翰律師廖苡儂律師林宛菱律師洪舒萍律師朱家穎律師廖友吉律師陳思成律師江庭緯實習律師張永明專利師就本院一○四年度智附民字第二十號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關於屬於聲請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光學鏡頭元件自動化製程」之營業秘密部分,暨聲請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機密技術所採取之各項保密措施,不得為實施本院一○四年度智附民字第二十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鄒博丞、翁宗震、謝炘穎、朱威 丞、羅章浚張詠淳徐維隆高維亞李育錚律師、王 士豪律師、朱應翔律師許哲嘉律師陳世杰律師、黃國 銘律師、許譽鐘律師余明賢律師賴柏翰律師廖苡儂 律師、林宛菱律師洪舒萍律師朱家穎律師廖友吉律 師、陳思成律師江庭緯實習律師張永明專利師。(二)應受命令保護之卷證資料: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關於聲 請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立光電公司)所有「 光學鏡頭元件自動化製程」之營業秘密部分,暨聲請人大 立光電公司對於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機密技術所採取之各



項保密措施。
(三)上開應受命令保護之證據資料,前經本院於104 年度智易 字第45號背信等案件(下稱本案訴訟)裁定對於相對人等 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今再就本案訴訟之附帶民事事件即本 件104 年度智附民字第2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被告及其 辯護人、辯護人助理等即相對人等一併請求核發秘密保持 命令,以求本院秘密保持命令之一致性,並保障聲請人對 於上開卷證之營業秘密。
二、經查:
(一)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 、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 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 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 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 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准許秘密保 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 及其禁止之內容;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至第15條規 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第3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大立光電公司前曾就如附表編號1 至41所示之證據 資料關於屬於聲請人大立光電公司所有「光學鏡頭元件自 動化製程」之營業秘密部分,暨聲請人大立光電公司對於 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機密技術所採取之各項保密措施,聲 請對本案訴訟被告、其選任辯護人及相關助理人員等核發 秘密保持命令,經本院審理後,以105 年度聲字第3358號 、107 年度聲字第1484、1643號、108 年度聲字第40、54 、523 號裁定准許等情,業據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 。另就如附表編號42所示之「財務鑑定報告書」暨證人許 順雄會計師於審理期日之證述,亦係對上開營業秘密之揭 露。而本案訴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相對人等亦有閱覽上 開卷證之權利或需要。參酌本院上揭相關裁定意旨,並為 兼顧聲請人大立光電公司之權益、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訴訟 防禦權,與本案訴訟之進行,自有就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 3358號裁定所指聲請人大立光電公司之營業秘密,於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相關人等即相對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 令之必要,爰依法對相對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如主文第



1 項所示。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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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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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1「告訴人 │
│ │大立光公司刑事告訴暨搜索扣押聲請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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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3「系爭圖 │
│ │形一與系爭仿冒圖形一比較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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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4「系爭圖 │
│ │形二與系爭仿冒圖形二比較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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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17「告訴人│
│ │公司內部防範營業資料、秘密外流之管控措施│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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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18「告訴人│
│ │公司工作規則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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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23「告訴人│
│ │公司99年4月24日、99年9月14日、100年7月6 │
│ │日之系爭技術一歷次設計圖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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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27「告訴人│
│ │公司93年10月7日之系爭專利二設計圖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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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33「被告鄒│
│ │博丞於99年12月3日寄送證人謝毓聰之電子郵 │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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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34「被告鄒│
│ │博丞於99年12月23日寄送被告(聲請狀誤載為 │
│ │證人)謝炘穎往來之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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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36「告訴人│
│ │公司使用系爭技術一、二之自動化機具設備照│
│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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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37「告訴人│
│ │公司97年3月11日、99年11月17日系爭技術二 │
│ │設計圖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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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39「告訴人│
│ │公司補充告訴理由狀」、編號41「告訴人公司│
│ │其他技術內容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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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42「國立交│
│ │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102年2月7日著作權侵 │
│ │害鑑定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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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43「告訴人│
│ │公司99年3月18日、99年8月16日、99年9月14 │
│ │日、100年3月24日、100年6月6日系爭技術一 │
│ │之歷次設計圖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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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44「告訴人│
│ │公司99年2月24日系爭技術二之設計圖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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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46「被告鄒│
│ │博丞謝炘穎、翁宗震、朱威丞4人於告訴人 │
│ │公司任職時之辦公空間示意圖及圖形資料檔案│
│ │櫃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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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48「被告鄒│
│ │博丞100年2月14日與謝炘穎往來之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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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49「告訴人│
│ │補充告訴理由二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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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51「告訴人│
│ │公司93年12月9日、93年12月15日、94年1月20│
│ │日、94年1月26日、94年1月20日、94年1月31 │
│ │日、94年2月17日、94年5月4日、94年5月27日│
│ │、94年9月23日、95年4月28日、95年7月5日系│
│ │爭技術一歷次設計圖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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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52「告訴人│
│ │公司遮光片放置板、92年9月16日、92年11月 │
│ │24日、92年12月9日系爭技術二設計圖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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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53「告訴人│
│ │公司93年7月13日系爭技術二設計圖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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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54「告訴人│
│ │公司99年3月1日鍍膜板技術設計圖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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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58「告訴人│
│ │公司補充告訴理由三狀」 │
├───┼────────────────────┤
│2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59「告訴人│
│ │公司補充告訴理由四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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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60「告訴人│
│ │公司點膠機台局部示意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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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61「告訴人│
│ │公司自裝機台示意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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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62「告訴人│
│ │公司MTF影像測試機台示意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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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63「告訴人│
│ │公司補充告訴理由五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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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67「現場蒐│
│ │證照片、蒐證照片光碟、蒐證錄影光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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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75「優比克
│ │公司電腦鑑識分析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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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77「告訴人│
│ │之告訴狀、被告鄒博丞等人於大立光公司任職│
│ │時,可接觸之公司營業秘密(含工程圖、技術│
│ │說明文件)」 │
├───┼────────────────────┤
│3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80「證人張│
│ │俊凱之陳述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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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81「證人劉│




│ │育樹之陳述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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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82「證人林│
│ │殷民之陳述狀」 │
├───┼────────────────────┤
│3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102年 │
│ │度偵字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背 │
│ │信等案件時,查扣案電磁紀錄(包含被告鄒博 │
│ │丞、謝炘穎、翁宗震、朱威丞等人竊自告訴人│
│ │公司之電磁紀錄檔案、機台運作影片、設計圖│
│ │面等) │
├───┼────────────────────┤
│36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102年 │
│ │度偵字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背 │
│ │信等案件中,告訴人公司提出之102年11月1日│
│ │「刑事追加告訴狀」所附「告證56號:扣案之│
│ │告訴人公司機台影像檔案(共26筆)截圖」、「│
│ │告證57號:被告徐維隆電腦檔案分析」 │
├───┼────────────────────┤
│37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102年 │
│ │度偵字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背 │
│ │信等案件中,告訴人公司提出之102年11月6日│
│ │「告訴人公司技術說明」簡報資料 │
├───┼────────────────────┤
│38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102年 │
│ │度偵字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背 │
│ │信等案件中,告訴人公司提出之102年11月6日│
│ │「刑事告訴補充理由(八)狀」及所附附表11│
│ │、告證64-1、告證64-2、告證65、告證66-1、│
│ │告證66-2、告證66-3、告證67、告證68-1、告│
│ │證68-2、告證68-3、告證69、告證70-1、告證│
│ │70-2、告證70-3、告證70-4、告證71、告證72│
│ │-1、告證72-2等告訴人公司機台治具設計圖面│
│ │資料、告證74、告證75、告證76等扣案電磁紀│
│ │錄列印資料 │
├───┼────────────────────┤
│39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102年 │
│ │度偵字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背 │




│ │信等案件中,告訴人公司提出之102年11月6日│
│ │「刑事陳報狀」所附告證77、告證78等告訴人│
│ │公司機台BOM表、告證79告訴人公司設計圖面 │
│ │及所附光碟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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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102年 │
│ │度偵字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背 │
│ │信等案件中,告訴人公司提出之103年4月18日│
│ │「刑事補充告訴理由(九)狀」 │
├───┼────────────────────┤
│41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102年 │
│ │度偵字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背 │
│ │信等案件中,告訴人公司提出之103年9月3日 │
│ │「刑事補充告訴理由(十二)狀」所附「告證│
│ │96號:告訴人公司保密措施」、「告證97號:│
│ │電子郵件(被告謝炘穎等人之主管洪皓臻,為 │
│ │被告謝炘穎翁偉哲徐維隆申請開放閱讀權│
│ │限)」、「告證98號:電子郵件(被告鄒永烽
│ │等人之主管洪皓臻戒令所屬研發人員不得攜用│
│ │私人隨身碟)」、「告證99號:電子郵件(告│
│ │訴人公司主管人員通知資訊管制措施)」、「│
│ │告證100號:電子郵件(被告鄒永烽等人之主 │
│ │管洪皓臻轉知所屬研發人員告訴人遷廠事宜)│
│ │」 │
├───┼────────────────────┤
│42 │原告108 年2 月15日「刑事附帶民事準備(一│
│ │)暨調查證據聲請狀」所附原證4 號「財務鑑│
│ │定報告書」暨證人許順雄會計師於審理期日之│
│ │證述。 │
└───┴────────────────────┘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1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



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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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