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8年度,61號
TCDM,108,撤緩,61,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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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湄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1976號),經檢察官聲
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 年度執聲字第9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湄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湄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5年,於民國103 年10月29日 確定在案。應自103 年10月31日起至108 年8 月31日止,於 每月末日前各給付新臺幣(下同)7500元,共應給付被害人 楊世斌50萬元,本署於103 年12月3 日發函通知受刑人應按 調解程序筆錄內容履行。本署傳喚被害人,其至署表示「受 刑人第一期有正常還款,第二期開始只賠償5000元,之後就 一而再,再而三的延期,有時要打電話催他才會還款,共應 償還50萬元,但只償還10萬3 千元(詳匯款紀錄),之後就 避而不見,電話也不接,手機0000000000已成空號,沒有任 何信息,毫無誠意,我們有經調解程序,都同意調解內容, 但他無正當理由拒絕依內容履行,請求檢察官撤銷他緩刑」 等語。本署亦傳喚受刑人,但未到署。受刑人既同意調解程 序筆錄內容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已賠償被害人請求所受之損 害,其當時業已充分衡量自身財務狀況,認其有足夠能力按 期給付,並藉此換取緩刑之宣告,如今無正當理由斷然拒絕 依內容履行,堪認其違反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 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 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 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 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 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第75條之1 第1 項第 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湄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103 年10月9 日以



103 年度易字第19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 ,以1000元折算1 日,緩刑5 年,並應自103 年10月31日起 至108 年8 月31日止,於每月末日前,逐月給付被害人楊世 斌7500元之損害賠償,嗣於103 年10月29日確定在案,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及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976號刑 事判決在卷可稽。惟上開判決確定後,受刑人迄至107 年10 月22日止,僅給付103000元予被害人楊世斌,餘額397000元 未按期給付等節,業據被害人楊世斌於檢察官執行訊問時陳 明在卷。而受刑人於檢察官執行訊問時,經合法傳喚,並未 到庭說明其有何不可歸責之事由,以致未依前揭本院103 年 度易字第1976號刑事判決履行賠償責任,此亦有聲請人提出 之楊世斌107 年10月22日聲請狀影本、本院103 年度司中調 字第3619號調解程序筆錄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 年 12月3 日中檢秀執甲103 執緩786 字第125640號函、108 年 1 月29日執行筆錄、被害人楊世斌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 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份附卷得佐,本院審酌該判決所 附緩刑條件與受刑人履行程度,認受刑人已無意履行此項負 擔,足認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 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撤銷緩刑之要件。本件聲請人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莉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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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