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24號
原 告 張淑惠
周雅萍
林見信
王慧靜
王墩溢
周志哲
夏德殷
陳斐筠
林珮慈
鄭恩仁
王俊堯
曾當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 代 理人 江慧敏律師
原 告 林育慶
蔡明怡
上列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江慧敏律師
被 告 岱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棓淵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蔡慧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5 王俊堯車位編號記載「地下二層:65、66、6 」,應更正為「地下二層:65、66、67」、編號10王墩溢之車位編號記載「地下二層:36、37、38」,應更正為「地下二層:152 、153 」、附表編號11周志哲之車位編號記載「地下二層:152 、153 」,應更正為「地下三層:36、37、38」。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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