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8年度,727號
TCDM,108,中簡,727,201904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7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育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7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育官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馬爹利藍帶干邑白蘭地酒禮盒貳盒(共值新臺幣捌仟玖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劉育官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中簡字第2012號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 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29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確定後,上揭案件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 字第1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經送監執行 ,於民國105年1月7日假釋付保護管束,並於105年3月25日 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8年1月10日下午2時 4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買家股份有限 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賣場內,徒手竊取馬爹利藍帶干邑白 蘭地酒禮盒2盒(總值新臺幣【下同】8960元),並將之放 入隨身之背包內,得手後,旋即騎乘牌照號碼799-GSN號普 通重型機車離去。嗣該公司安管人員張健飛發現遭竊,並報 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始循線查獲上情。二、案經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 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育官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張健飛於警詢時之指述相符(見偵卷第35至 36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 現場及同款商品照片3張、大買家送貨單明細表1張、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1份(見偵卷第43至51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劉育官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



於上開時、地,竊取馬爹利藍帶干邑白蘭地酒禮盒2盒之行 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相同之法益,各行為之 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 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核屬接續犯,而為 包括之一罪。
㈡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中簡字第2012號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 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29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確定後,上揭案件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 字第1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經送監執行 ,於105年1月7日假釋付保護管束,並於105年3月25日假釋 期滿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考量被告前案犯罪 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返回社會後能因此 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然被告卻故意再犯 與前案罪質相同之本案,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 徒刑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依司法院 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有必要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以獲取所需,僅為貪圖小利,竟任意以 竊取之方式,冀得他人財物,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 承犯行,態度尚佳,知所悔悟,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所竊物品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沒收部分:
1.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開犯 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 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 文。而按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雖規定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 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惟沒收犯罪所得 之立法意旨,係在禁止行為人因犯罪行為獲有利得及取得該 利得所生之利得(即該利得之孳息),是如同本案之行為人 將違法行為所得物變價為其他財物之案型,最終應沒收之所 得,應不少於行為人因違法行為取得之原利得,亦即,在行 為人就原利得為變價之情形下,如變價所得超過原利得,則 逾原利得之變價額部分,自屬變得之財物,而屬應沒收之所



得範圍;如變價所得低於原利得(即如賤價出售),行為人 其因犯罪而獲有原利得之既存利益,並不因其就已取得之原 利得為低價變價之自損行為而受有影響,仍應以原利得為其 應沒收之不法利得(如不依此解釋適用,行為人無異可利用 原利得低價轉售行為,而規避沒收所得之規定,保有該部分 差價之不法利益),合先敘明。
2.被告犯罪所得為馬爹利藍帶干邑白蘭地酒禮盒2盒(總值896 0元),被告雖供稱以4400元變賣云云,惟此部分未據其舉 證以實其說,揆諸上開說明意旨,要難逕以被告自陳之變價 所得作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故被告竊得之馬爹利藍帶干邑白 蘭地酒禮盒2盒為被告本次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但因未實 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自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1頁


參考資料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里國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