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8年度,706號
TCDM,108,中簡,706,201904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耀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58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耀鼎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 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輕忽他人財 產法益,行為實值非難,暨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可,所竊得之財物已歸還告訴人,及考量被告所竊得財物價 值,暨其學識為專科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 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竊得之木椅2 張,已歸還告訴人,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考,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5項規定,就該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