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8年度,700號
TCDM,108,中簡,700,2019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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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竑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竑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奶粉肆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被告林竑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施用欺罔手法,使收銀 人員陷於錯誤,未經開箱查驗,將裝箱之高價奶粉誤認係低 價之桶裝水,而以桶裝水裝箱標價計價,使被告詐取奶粉得 逞,被告所為自屬施用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至 於被告支付桶裝水之價金,無非係欺罔之手法,不影響詐欺 取財罪之成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
(二)爰審酌被告:⑴不思以正當手段賺取金錢,竟以詐騙手法獲 取財物,殊值非難;⑵尚未與告訴人成立調解;⑶犯後否認 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奶 粉4罐,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即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二)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言股 108年度偵字第985號
被 告 林竑富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7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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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竑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 民國107年12月5日下午2時14分許,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 中沙鹿分公司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家樂福大賣 場內,先將2箱桶裝水(4桶)取出,再於同日下午2時25分 許,拿取該賣場內之S26金學升級配方幼童奶粉4罐(總價值 新臺幣〈下同〉3300元),放入上開已取出桶裝水之紙箱, 而於同日下午3時17分許,在該賣場結帳櫃檯,以2箱桶裝水 之價格132元結帳,致該賣場人員陷於錯誤,僅向林竑富收 取132元。嗣經該賣場安全課長林駿發現後報警處理,為警 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追查,始悉上情。二、案經林駿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林竑富固供承有於上揭時間、地點,將桶裝水取出 ,並將4罐奶粉放入紙箱之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涉有上揭 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有將上開奶粉放回貨架上,伊係以 桶裝水結帳云云。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 林駿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而被告先將4桶桶裝水放在該賣場 走道之推車內,再拿取4罐S26金學升級配方幼童奶粉,及取 下奶粉罐上之防盜磁扣,將防盜磁扣放在該賣場家具區之貨 架上,嗣後駕駛牌照號碼553-5F號營業小客車離去等情,有 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附卷可憑。則被告顯係將上開4罐奶粉放入桶裝水紙箱,



詐欺該賣場結帳人員,使該賣場結帳人員以2箱桶裝水之價 格結帳。至被告雖提供其所駕駛之牌照號碼553-5F號營業小 客車行李箱中之桶裝水供警方拍照,然無從知悉被告係何時 、何地購得該2箱桶裝水,實難認該2箱桶裝水係被告於107 年12月5日下午3時17分許,在上開賣場所購買。是被告所辯 ,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 所詐欺取得之財物,係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至報告意旨 認被告所涉,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然查,被告 係以高價之上開奶粉4罐,放入低價之桶裝水紙箱中,而假 冒以2箱桶裝水結帳,使該賣場結帳人員不察,陷於錯誤, 僅以2箱桶裝水之價格結帳,其係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 。是報告意旨,顯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張文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顏淳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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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沙鹿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