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8年度,890號
TCDM,108,中交簡,890,2019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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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交簡字第8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忠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34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忠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車籍資料」(見偵 卷第35頁)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
二、核被告楊忠明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 以上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飲酒後精神 狀態已受相當影響下,僅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率爾駕車外 出,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而肇事,惟幸 未造成他人受傷,參以被告本案之酒精濃度值、所駕駛車輛 之種類,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陳教育程 度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商、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 狀況(參被告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調查 筆錄受詢問人欄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籍股 108 年度偵字第3409號
被 告 楊忠明 男 59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忠明自民國107 年12月27日中午12時許起至同日中午12時 30分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店內,飲用啤酒後 ,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同日下午某時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5 時25分許 ,途經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前時,不慎擦撞由曾 俐蓉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曾俐蓉未受傷 )。經警據報前往處理,於同日下午5 時57分許,進行吐氣 酒精濃度測試,測得楊忠明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30毫克,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忠明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曾俐蓉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酒精測 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 份及現場照片11張附卷 足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劉俊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蘇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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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