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985號
原 告 李佳馨
被 告 李湘玲
朱政義
吳昭進
陳泳清
林瑞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21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否則即不得提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 定自明。
四、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21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檢察官 僅起訴被告李湘玲一人,且據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之被害人 僅係黃萬茂,本件原告並非該起訴犯罪事實所指之被害人, 另被告朱政義、吳昭進、陳泳清、林瑞德亦未經檢察官起訴 。是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顯非適法,應以 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