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3788號
TCDM,107,易,3788,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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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37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文毅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
度毒偵字第385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紀文毅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驗餘淨重合計拾點參柒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個、電子磅秤壹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紀文毅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8年1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 ,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又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88年度斗簡字第221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竊盜、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2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3次)、8月、5月 (3次)、4月確定(下稱甲案);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中簡字第93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乙案) ;又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96號判處 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丙案),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 513號判處有期刑徒3月確定(下稱丁案)。甲乙丙丁案,再 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24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9月確定,於106年1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 並於106年8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 畢。詎其猶不知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意,於107年8月21日4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中清 路之某果菜市場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再 用火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乙次,嗣於同日14 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前為警盤查,並 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8包(驗餘淨重10.3762公克)、吸食 器1個、電子磅秤1個等物,並於同日15時40分許,經警徵得



其同意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1、被告紀文毅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尿 液真實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 驗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 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願受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 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附記事項:
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驗餘淨重10.3762公克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之。次查扣案之吸食器及電子磅秤各1個,均為被告所 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 告沒收之。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 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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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