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2429號
TCDM,107,易,2429,2019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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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24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裕民


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
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電子遊戲機壹臺沒收」之記載均更正為「扣案電子遊戲機壹臺(含IC版壹塊及機臺內之物品)沒收」。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電子遊戲機 壹臺沒收」部分茲發現有所誤載,應更正為「扣案電子遊戲 機壹臺(含IC版壹塊及機臺內之物品)沒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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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