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803號
SCDV,105,訴,803,2017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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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向道林即成都川菜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秀蘭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 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 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 1 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 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5/10;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6第1 項前段、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主張上訴人應返還無權占用門 牌新竹市○○街00號1 樓之3 、5 房屋予全體共有人,經第 一審判決被上訴人請求全部為理由。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 行之聲請均駁回。㈢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上訴人供擔保,免 為假執行。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第一審核定為165 萬元, 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65 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命上訴人依主文第 1 項所示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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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