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7年度,1362號
TCDM,107,交易,1362,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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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1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璉金



      黃一展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12359 、2225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一展於民國106 年11月3 日上午8 時 15分許,徒步自臺中市西區民權路與民族路121 巷交岔路口 ,由西南往東北方向穿越民權路時,本應注意於無號誌交岔 路口,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右方有無來車方得穿越。而依當時 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 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穿越。 適被告許璉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民 權路由平等街往三民路方向直行至此,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 交岔路口,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以及行經未 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 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疏未暫停讓行人被告黃一展先過,致雙方發生碰撞,使被 告黃一展受有右側腓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脛骨幹閉鎖性骨 折、右側小腿挫傷及右側手肘擦傷等傷害;被告許璉金受有 左側膝部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黃一展許璉金均涉犯刑法 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許璉金告訴被告黃一展過失傷害案件及告 訴人黃一展告訴被告許璉金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 2 人均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 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兩造達成調解,並分據告訴 人許璉金黃一展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 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2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



102 至109 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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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