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3438號
TCDM,106,易,3438,2019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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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易字第34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榛




選任辯護人 杜逸新律師
      賴協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106 年度偵字第2363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8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張峻偉
                 通 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陳宥榛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又犯業務侵占罪 ,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緩刑伍年, 並應履行本院一0八年度中司調字第一三九四號調解程序筆 錄內容(被告應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給付方法:於民 國一0八年五月十五日前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元,餘款新臺 幣貳佰壹拾伍萬元,自一0八年六月起,於每月十五日前各 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最後一期以餘額為準,至全部清償 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及應向指定之政 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 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宥榛(原名陳宥蓁)自民國86年9 月24日起至105 年4 月 30日止,任職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 保險公司)復興區中泰通訊收費處擔任業務員及區經理,從 事招攬保險、收取保險費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而陳瑞 美、陳奕光則為陳宥榛所招攬之客戶,陳宥榛因提供投保、 收費服務而與其等建立信賴關係;嗣陳瑞美陳奕光透過陳 宥榛向新光人壽保險公司分別投保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保險 契約,並將該些保險之首期保險費交由陳宥榛協助代為繳納 ,陳宥榛因而受陳瑞美陳奕光之信任。詎陳宥榛竟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陳瑞美為繳 納如附表一所示保險契約之續期保險費,於104 年1 月5 日 ,自其所申設新光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至陳宥榛所申設新光銀行帳號00 0 -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於104 年1 月16日,轉帳10 0 萬元至陳宥榛所申設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 戶內。詎陳宥榛於收取該筆保險費後,竟因缺錢花用,逕將 該筆合計250 萬元之保險費,以易持有為所有意思予以侵占 入己。㈡陳奕光為繳納如附表二所示保險契約之續期保險費 ,於104 年4 月30日,自其妻張雅淇所申設新光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轉帳30萬元至不知情之凃冠宇(陳 宥榛之子)所申設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 內(該帳戶為陳宥榛所使用),再於104 年5 月22日,復轉 帳60萬元至上開凃冠宇帳戶內。詎陳宥榛於收取該筆保險費 後,竟因缺錢花用,逕將其中80萬元之保險費,以易持有為 所有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嗣於105 年間,陳瑞美陳奕光發 現如附表一、二之保險契約因欠繳保費而處於停效或失效狀 態,經向新光人壽保險公司申訴而發現上情。嗣由新光人壽 保險公司出面處理陳瑞美陳奕光之損失,並向陳宥榛提起 告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四、附記事項:
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公司業於本院審理時與被告達成調解, 有本院108 年度中司調字第1394號調解程序筆錄(如附件) 附卷可稽。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 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 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 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 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 張峻偉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附表一(陳瑞美投保部分):
1、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美樂外幣終身壽險2、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美樂外幣終身壽險3、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美樂外幣終身壽險4、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美樂外幣終身壽險5、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美樂外幣終身壽險6、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美樂外幣終身壽險7、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美樂外幣終身壽險8、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澳樂外幣終身壽險9、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澳樂外幣終身壽險 
附表二(陳奕光投保部分):
1、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澳樂外幣終身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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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