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1018號
TCDM,102,訴,1018,20190402,9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啟順




具 保 人 黃淑貞


被   告 黃麟貴



具 保 人 吳晉豪


上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淑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吳晉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 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案被告孫啟順黃麟貴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 本院分別指定被告孫啟順部分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 ,由具保人黃淑貞於民國102 年5 月16日繳納;被告黃麟貴 孫啟順部分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吳晉豪於102 年5 月16 日繳納後,予以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本院收受刑 事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一第328 、346 頁)。而被告孫啟順黃麟貴於保釋後,經 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偕 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事實,分別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 人戶籍資料、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拘票、拘提報告 書附卷可稽,而被告目前復未在監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存卷可參,顯見被告孫啟順黃麟貴 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 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田雅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