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葉德亮
築圓夢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惟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上列原告葉德亮及築圓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楊獻文間請求解除契
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
查本件第一項聲明為原告葉德亮請求被告返還土地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0,000 元;而第二項聲明為原
告築圓夢建設有限公司請求被告配合起造人變更登記部分,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5,340,000 元;至於聲明第3 項請求,係基於買
賣契約所生之違約金,性質上屬第一、二項聲明之附帶請求,依
前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原告葉德亮部分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共15,652元;而築圓夢建設有限公司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共53,8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分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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