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4號
PHDV,108,補,14,201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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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陳中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鴻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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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