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號
PHDV,108,補,13,201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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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馬雪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宏益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澎湖縣○○鄉○○村000 ○0 號」之最新
  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或課稅現
  值資料供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梁家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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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