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瑜甄(即陳亭蓁)
債 務 人 陳廷豐(即陳敬倫)
債 務 人 吳美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玖佰貳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瑜甄即陳亭蓁前就讀東海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陳廷豐即陳敬倫、吳美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64,41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
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瑜甄即陳亭蓁自民國107年09月01日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459,92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陳廷豐
即陳敬倫、吳美娜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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