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和
代 理 人 洪玉慧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08年4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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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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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 (新台幣) │ (民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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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晉電│維立電│高雄銀│101-101-│210,000元 │107年11月1日│ABP1254104│
│ │機工程│機股份│行營業│125735 │ │ │ │
│ │有限公│有限公│部 │ │ │ │ │
│ │司 │司 │ │ │ │ │ │
│ │呂哲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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