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姚白霞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依純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1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4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