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108年度,22號
CTDV,108,審重訴,22,20190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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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重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程家溱即程鶯雪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程登源與被告程仁加程城堅程仁弘間所有
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
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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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