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重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黃程賢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程登源與被告程仁加、程城堅、程仁弘間所有
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
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