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黃小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段威、段潘清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台端所附郵政匯票抬頭非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故本院無法入帳)
二、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
三、相對人段威、段潘清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