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373號
CTDV,108,司票,373,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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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曹竣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筠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釋明票號0417900、0417836、0417840號之本票『提示日
  』各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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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