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曹竣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筠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二、請釋明票號0417900、0417836、0417840號之本票『提示日 』各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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