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372號
CTDV,108,司票,372,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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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李樹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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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