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9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蔡昀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淑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第三人黃淑亭所有坐落高雄巿仁武區永和段1205-11
、1205-16 、1205-17 地號土地(下稱1205-11 、1205-16
、1205-17 )及其上738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
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
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請確認相對人為何人(貴公司民事聲拍賣抵押物裁定狀所載
之相對人黃淑玲,其身分證字號與土地、建物謄本所載T222
**** *1 之不一)
三、依土地、建物謄本所載,擔保地號為1205-11 、1205-16 、
0000-00 號,則貴公司僅就1205-11 地號聲請拍賣抵押物,
是否有違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規定。(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4 條第2 項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
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
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四、相對人黃淑玲、第三人黃淑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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