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84號
CTDV,108,司拍,84,201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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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書豪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巿楠梓區清豐段227-516、227-517地號土地
  及其上5307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
  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
  名)。
二、相對人謝書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大雄儀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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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雄儀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