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721號
CTDV,108,司促,4721,2019042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7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歐川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貳佰玖拾柒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四計算之利
  息,㈡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玖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08 年4 月7 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68,297
  元正未給付,其中262,353 元為消費款;5,944 元為循環利
  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