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681號
CTDV,108,司促,4681,2019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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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8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南台灣鍊水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所示,南台灣鍊水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許「自」強而非許志強,是請確認債務人南台灣
  水工程有限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承上,倘南台灣鍊水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經變更,
  請併具狀更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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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台灣鍊水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