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8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南台灣鍊水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所示,南台灣鍊水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許「自」強而非許志強,是請確認債務人南台灣鍊
水工程有限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承上,倘南台灣鍊水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經變更,
請併具狀更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