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618號
CTDV,108,司促,4618,201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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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18號
 
債 權 人 杜志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湯卿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 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 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湯卿爐積欠借款未依約清償為由,聲 請對債務人湯卿爐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 ,「清償日期:108年5月7日。清償日期屆至,借款人定將 借款金額全數返還,絕不拖延」,則債務人之借款期限尚未 屆至,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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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