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569號
CTDV,108,司促,4569,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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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6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蘇錦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捌佰貳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於民國93年9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
  0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9月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
  .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
  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186,822元,逾欠
  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一款約定借款
  人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業已喪失期
  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影本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
  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訊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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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