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487號
債 權 人 古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莫(原名:黃文英)、鄭梅香、伍連建設有
限公司、林郁欽、伍奇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按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
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
法第80條定有明文。經查,股東伍雲川於民國90年11月11日
死亡,請提出其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及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函查有無其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函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