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440號
CTDV,108,司促,4440,2019041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郭錦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壹佰伍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
  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
  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
  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