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郭錦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壹佰伍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
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
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
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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