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412號
債 權 人 王姿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建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房貸部分:請提出108年3月至5月之繳費文件。
二、管理費部分:請提出108年3月至4月之繳納收據。
三、請提出代書費新臺幣8,000 元之收據(收據需註明辦理事項
為何)。
四、請釋明戶籍謄本、初換領國民身分證、登記費、書狀費、地
政規費請求之依據?
五、請釋明請求自105 年11月12日以後之電費、瓦斯費之依據為
何?
六、請確認242,954元之計算式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