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33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吳鎮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鴻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帳務明細表所載,帳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39元,
請釋明其包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各為何?另貴公司請求
25,139元之依據為何?
二、依貴公司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正卡申請人簽明左側之表格所
載,違約金,…新臺幣100 元計,且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則貴公司請求之違約金為上開約定不符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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