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仕林
債 務 人 陳建明
債 務 人 陳建成
債 務 人 黃鳳苑
一、債務人陳建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捌拾貳萬壹仟陸佰
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三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
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四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如對債務人陳建明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
建成、黃鳳苑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建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零貳萬柒仟零壹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
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三
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四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
年九月二十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
債務人陳建明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建成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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