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191號
CTDV,108,司促,4191,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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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91號
 
債 權 人 聯上湖美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美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玉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
  信函及郵政回執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
  簿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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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