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91號
債 權 人 聯上湖美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美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玉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
信函及郵政回執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
簿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