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129號
CTDV,108,司促,4129,2019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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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2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蔡昀荃 
債 務 人 黃淑玲 

債 務 人 黃淑亭 

一、債務人黃淑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肆佰零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淑玲之財產
  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淑亭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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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