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28號
債 權 人 佶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國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票據法第144條
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款,
為行使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是支票須向付款銀行為提示後未
獲付款(以退票理由單為證)始得行使追索權)
二、債務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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