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27號
債 權 人 佶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國欽
債 務 人 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鎮安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係以票據關係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為民國108
年1月16日,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
付款日即退票日起之利息,是以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 期間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