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27號
債 權 人 佶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國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鎮安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507434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
二、請確認蔡鎮安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蓋依系爭支票、退票理
由單所示,發票人為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鎮安僅為該
公司法定代理人而代為發票行為)如是,請釋明對其與強政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連帶給付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資料。倘
為誤繕,請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蔡鎮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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