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127號
CTDV,108,司促,4127,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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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27號
 
債 權 人 佶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國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鎮安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507434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
二、請確認蔡鎮安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蓋依系爭支票、退票理
  由單所示,發票人為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鎮安僅為該
  公司法定代理人而代為發票行為)如是,請釋明對其與強政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連帶給付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資料。倘
  為誤繕,請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蔡鎮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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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佶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