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7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莊棓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其
中:㈠新臺幣捌仟貳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玖仟柒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06 年11月3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
:0000000000000000) ,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7 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 至108 年3 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2492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 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 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①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 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 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 見信用卡申請書;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 5%計算;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⑥調閱帳單手 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 ;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