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019號
CTDV,108,司促,4019,201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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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01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張家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易美玲(原名:唐美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所檢附之申請書,其申請人為唐美玲,與聲請狀所載之姓
易美玲不符,倘有更名應補正其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或提出二
者為同一人之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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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