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008號
債 權 人 饕客水產食品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
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
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湖」坊股份有
限公司應分別給付,應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500 ,合計
1,000 元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 元,應補納500 元。
)
二、請釋明饕客水產食品行係為獨資亦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人
?如饕客水產食品行為獨資,請更正債權人為『○○○(負
責人姓名)即饕客水產食品行』,如饕客水產食品行為合夥
,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
三、請確認債務人「湖」坊股份有限公司有無錯誤。
四、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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