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980號 債 權 人 邱翔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馬旭來、嚴思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馬旭來非發票人,請釋明對債務人馬旭來請求之依據 為何?二、請提出『複印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或正本。(台端所提 退票理由單影本帳號、戶名等記載均為空白)三、債務人馬旭來、嚴思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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