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980號
CTDV,108,司促,3980,2019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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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980號
 
債 權 人 邱翔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馬旭來、嚴思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馬旭來非發票人,請釋明對債務人馬旭來請求之依據
  為何?
二、請提出『複印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或正本。(台端所提
  退票理由單影本帳號、戶名等記載均為空白)
三、債務人馬旭來、嚴思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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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