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洪瑞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叁佰零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洪瑞蘭於民國97年04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5149
140713407604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8 年03月20日結帳日止,帳
款尚餘104,301 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
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
第138 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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