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29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顏孔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萬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㈡新臺幣壹萬零參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佰參
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